文/诗睿
奢谈正义,不过又要谈正义。 有的时候觉得很魔幻,律师时而被捧为英雄,时而被贬称无赖,背后的原因大抵还是信息不对称,行业外的人先入为主带着固有偏见,法律从业者对正义则其实亦然认知不一,众说纷纭。不过既然这个问题很是开放,也不妨在此且谈谈个人看法。 为什么说奢谈正义,又要谈正义? 律师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但也不仅仅是个职业。进入律师行业自有其发展过程,大凡无人能脱离其外。 律师刚进入这个行业的时候,温饱尚且不计,压力担负于肩。毕竟都是要赚钱,赚钱首先就是为了生存,没有生存,就无法发展,不过赚钱的律师亦然不是坏律师啊:通过诚实劳动赚钱,查阅卷宗也好,检索卷帙浩繁的资料也好,奔波于高铁飞机之上也好,诉讼或者非诉,没有高低不同,给客户提供服务这都是天经地义的赚钱。所谓此时的“正义”,微观说起来对于本身而言也只能是兢兢业业,对客户而言,仅仅是因为对价为其提供良好周致的法律服务;宏观说起来,实际上也是在推进法制,且举一例,岂不见精神损害赔偿的转折点出自94年波特曼酒店劳资纠纷案,若无律师之推进,则精神损害赔偿怎么会引发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随着律师能够温饱,能够解决生存问题,也随着职业历程有了一定的经济地位的时候。其实很容易发现,诸多律师也并没有在律言商,将其看作仅仅是赚钱的商业化职业,对正义可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某种意义上胡乔木先生千禧年在《法制日报》上写的一首关于律师的小诗,其实从未被律师所忘记过,反而在不断强化。这也是大抵人总要有信仰,纵然信仰的并非鬼神,但也总是支持在律师这条路上走下去的精神源泉之一。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 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权威. 正如小诗里“头戴荆棘王冠,手持正义宝剑”一样,职业人群总是有独立人格和高尚情操,这一点在行业内各位前辈大咖身上能够被感受的很明显,也总有那些时候,律师不受制于任何威胁和利诱。就像写《格林童话》的法学家雅各布·格林在《论法之诗》中写道的:“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法律是理性的,诗歌是感性的,但在污浊的世间,总有皎皎白莲,毕竟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那么就总有像诗人一样无所畏惧,而有光芒万丈的律师,譬如虽千万人吾往矣被称为“律师的良心”的张思之。 不过话又说回来,律师这个职业与其他职业其实并无不同,也是要吃喝拉撒,也要担忧于明天房租、楼下午餐的涨价,也牵心于喜怒哀乐,也为付不起房屋首付、满足不了家人的期待而发愁。既然都是芸芸众生的普通人,价值导向也就少不了受到经济利益的冲击。毕竟按照人性的自然特点,既然职业是为了修炼谋生之道,也就少不了出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其他职业如此,律师职业亦然如此。 然而律师职业也有点特殊,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在追求对自我成就感的满足。既然以法治的方式规定并实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选择,那么律师身上所担负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从律师参与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和行政诉讼,到审查合同、接受客户咨询、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和结果中都会有所体现。这也就是如同朱洪超律师所说的那样,律师是社会公正的有效推进者,也是公正执法的监督者。 所以总结起来,律师的正义其实更多就是职业感,建立在职业感之上的正义才是律师所追求的。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这样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当下,提出“对于律师而言,正义二字意味着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其实折射出的是对这个行业的不理解,毕竟律师职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民众对律师职业的认可和接受还有一个为时不短的过程。而回顾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却又发现不受欢迎、不被信任堪称是律师职业起步和发展阶段的宿命,不过宿命纵然如此,对于律师而言却是在不断通过有效的法律实践而提高自己的形象的,又或者说正义这两个字还是可以在民众不甚欢迎、不甚信任律师的境遇里慢慢被下定义的。 或许这就好比刘练军所写的那本脍炙人口的书名一样,如今尚有法治的谜面,不过解谜的过程也甚是有趣,大抵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法律触碰、学习、应用过程中,也会随人生境遇和职业经历而给正义下不同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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