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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民间借贷案“伤了朋友”

时间:2018-01-29 17:32: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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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在朋友之间,约10%发生于亲属之间。法官提醒市民,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不要因面子等问题,忽略书写、索回借条等必要的措施。

   市民老贾起诉称,他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老杨10万元。后来,老杨一直拒绝还款。他请求法院判决老杨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老贾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老杨则辩称,老贾所称借款不是事实,10万元是老贾偿还给他的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贾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故依法驳回了老贾的诉讼请求。

   与这件案子相对的另一件案件中,借款人因没有还款凭证,被判还钱。村民老王将同村老李告上法庭称,他自20114月起,分三次借给老李共3.3万元,老李一直没有还钱。老李则称,他早已用现金方式还清了借款,只是当时老王说会自行撕毁借条,他就没有要回借条,也没有让老王出具收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称借款已还清,但老王予以否认。且老王持有借条原件,而老李没有收条等证据佐证已还清借款,故判决老李还钱。

   近年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融资渠道的合理补充,日渐活跃。但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往往掺杂友情、亲情等,双方留存借贷证据少,多为现金给付等原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渐增多。经济快速发展的郊区成为此类案件易发区,据市二中院统计,该院去年审理的二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生在房山区的有66件,仅次于东城区的68件,在该院管辖区县中位居第二。而农村地区居民之间因更加看重面子,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等原因,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保留有效证据的更少,也导致此类案件在郊区频发。

  “即使是借给朋友,也要让对方写借条;还钱时,一定要收回借条,或让对方出具收条。”市二中院民三庭法官韩耀斌说,如果在发生借贷行为时,市民没有让对方出具借条或收条,也可以在其后的沟通中,通过电话录音、来往短信等,保留双方曾有借钱或还钱行为的证据,从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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