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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养宠急需立法规范

时间:2018-01-29 17:19:36  来源:  作者:
               

                               (图片来自网络)


“宠物饲养基本属于无门槛进入,且没有严格的监管。有些人饲养宠物是一时兴起,一旦热情消退,或因住址变动,宠物便会被遗弃。”124日,山西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期间,省政协委员、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梁清燕提交有关提案,呼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流浪宠物的管理。(128日澎湃新闻网)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宠物饲养早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当今城市的一大特质。据相关数据统计,全国仅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宠物(以猫、狗为主)数量即超过1亿只。实际上,由于城市养宠有待规范,约束力不足,未按规定报备的养宠家庭并不在少数。两者相加,其总数很可能成倍增加。

城市养宠数目如此庞大,无疑会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压力。一方面,由于城市生活空间相对狭小,再加上观念分歧及宠物扰民等因素,导致养宠家庭与其余居民的冲突不断;另一方面,城市养宠数目激增的同时,被遗弃及丢失的猫犬也随处可见,从而成为影响城市卫生、安全及形象的一大隐患。

而眼下的城市养宠,实际上面临无法可依的困惑。尽管不少城市也发布了犬只管理规定,但大多局限于登记环节,既缺乏完善的管理手段,更谈不上立法规范。如此一来,造成的后果便是,要么对无序养宠一味姑息;要么简单化的一禁了之。而等到狗患成灾时,则无奈之间往往演变为让舆论哗然的“全城打狗”。

显然,眼下城市养宠的现状急需从立法环节予以规范,从而做到有法可依。首先要明确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能。鉴于城市养宠管理既涉及制度规范、宠物防疫以及随之带来的矛盾调解,也包括对相关民间慈善机构及衍生宠物行业的监管,更负有对城市流浪动物的处置职能,因而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才能真正管出成效。

其次,对城市养宠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养宠登记、宠物防疫、文明养宠等方方面面都要有明晰的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还要建立包括饲主信息、宠物基本情况、防疫记录等在内的相关台帐,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随访予以更新,以确保所登记事项的完整准确。

同时,从立法的角度看,一方面要规范养宠人的行为,譬如做到牵绳不敞放、注意避开人群、随时捡拾粪便以及夜间不狂吠等;另一方面也应保护养宠人的合法权益,诸如物业擅自禁养宠物、他人伤害宠物都当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说,无论是宠物给他人造成伤害、还是他人残害宠物,都为法律法规所不允,并拟定明确的处罚及赔偿标准。

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规范,要从源头上遏制流浪动物的产生。譬如,对遗弃宠物者,除了一经发现即予重罚外,其所遗弃宠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人身侵害以及社会为之付出的管理成本,都应由本人买单。至于对有证据证明属宠物自行走失者,可比照上述规定从轻从宽处置。

如此,方能有效震慑那些不具责任心的养宠人。这既是对宠物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为了让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建议对所有城市宠物,都无一例外采取挂耳标或植入芯片等方式,确保对任一宠物(包括流浪宠物)都能进行身份识别。如此一来,既很容易落实责任划分,又可从根本上防范流浪动物的产生,可谓一举两得。

此外,对现有城市流浪宠物,不妨选择一些具备资质的民间动物救助组织,由政府资助其建立民办公助的城市动物收容站,对全城流浪宠物集中统一救助并提供市民收养。在暂无动物收容站的城市,可采取“捕捉-绝育-放归”的权宜之计,避免其无节制的繁衍。如此,即可最大限度避免不得已时的“捕杀”。

可以说,对城市养宠从立法上予以规范,既是当前城市管理的急迫要求,更符合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理念,有利于城市的文明进步。而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目前对城市养宠立法规范的条件及时机都已成熟。期待有远见的城市成为“先行者”,带动更多的城市参与,从而引领城市养宠步入规范有序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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