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吴起女子侯春梅徐志军曾是同居关系,2015年10月徐因车祸去世后,原告李凤海以她和徐系夫妻关系为由,持徐生前所立借据,要求法院判令她偿还徐生前欠下的231万元。定边法院一审认为,侯、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侯偿还李凤海231万元。此后,榆林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查到徐、侯二人结婚登记信息,据此认为,该笔债务系徐个人债务,与侯无关。但定边法院再审认为,虽未能查到其与侯登记结婚的相关信息,但据户籍信息显示为“夫妻投靠”,推定徐与侯进行过结婚登记。因此,该231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侯春梅已于1月20日向榆林中院提出上诉。而最高法新近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成为其上诉的法律依据之一。在新的司法解释下,女子该不该承担其同居男友的债务呢?
表面看,题述情况下,以自2018年1月18日为界,结论可能会截然不同。
但我不这样看。
陈群律师的意见是,侯春梅任何时候都不需要承担徐志军以个人名义所借之债。理由如下:
一、不管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发布、什么时候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被告侯春梅都无须承担徐志军名下的债务(以下简称“债务”)。
1?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存在夫妻关系
而夫妻关系是要有法定证明的,不是谁都能随意就说某人与某人是夫妻的,这个“谁”包括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在内,当然了,如果这名法官是审理侯春梅徐志军离婚案或夫妻关系确认案的,另当别论。
2?夫妻关系的法定证明就是结婚证
(经法定程序取得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有同等证明作用),其他任何文书都不应该成为认定夫妻关系的依据------据户籍信息显示为“夫妻投靠”,推定徐与侯进行过结婚登记------是对婚姻法及婚姻关系的误解误读误用,是十分不严肃的,这也是检察院抗诉的根本原因。
3?原告及法庭都没有取得、提供、看到侯、徐二人的结婚证
因而,不能确认侯、徐是夫妻;进而,不能确认徐志军以个人名义借的钱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判令侯春梅承担徐志军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
二、“231万元债务”不可轻易下判
231万元债务,在富豪如云、经济发达的北上广深,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一般来说一个家庭的为生活所需的共同债务不大可能有这么大的数字,除非有人得了重病。
在陕西定边这样的地区,231万元债务估计是个天文数字了,真实发生的比例将更低。
三、死无对证,更不能轻易下判
该案中,借款人已去世,他人凭死者的一纸借据起诉到人民法院讨债,居然得到支持,这是很让人不理解的。
四、在新的司法解释下,侯春梅无须承担其同居男友的债务
1?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可以在侯春梅的上诉案中适用;
2?侯春梅的抗辩理由应当主要有两点,一是与徐志军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主体、不是该债务的还款义务人;二是即使是夫妻,也因为没有在借据上共同签字、没有事后追认,并且该笔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据此,侯春梅任何时候都不需要承担徐志军名下的债务。惟一的例外就是她本人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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