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评论

抽梯致工人顺绳坠亡,城管或涉嫌职务犯罪

时间:2018-01-29 17:09:44  来源:  作者:


新京报报道:


1月23日,郑州航空港区一名广告牌安装工人在执法人员将施工用梯子带走后,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下楼时不慎坠亡。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初步处理决定对几位执法人员免职、停职处理并配合警方调查。


26日晚,郑州市公安局回应称,警方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记者从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确认,被刑拘人员系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案具体细节不明。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警方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拘安装广告牌的店主刘某,显然是认为其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5月24日公布,以下简称《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第3条明确,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是高处作业。

对于高处作业,《规定》第4、5条明确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事发地是三楼,肯定在2米以上,属于高处作业无疑。考虑到高处作业实际,除非专业的建筑公司,通常并不要求工人持有一定的资质。坠落的施工工人想必并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这应是刘某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责的原因之一。


不过,即使如此,刘某的行为也未必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是否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除了考虑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外,还应考虑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作业工人坠亡,主要是因为城管拿走了作业的梯子,导致工人冒险顺着绳索滑下。如果刘某不在现场,且不知工人会顺绳索滑下,那么就难以将损害结果归属于刘某。刘某也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反,城管抽走梯子,置工人于“无法下楼”的危险境地,虽未必有让工人顺绳索滑下的故意,却也存在这方面的过失,对工人的死也就难辞其责。如果抽走梯子本身于法无据或者程序不当,则已涉嫌滥用职权之罪,依法该由监察委员会查处。


现在,文印店的老板已经被刑拘,最终是否有责还需警方进一步的调查和说明。而城管人员责任如何,或许过不了多久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就会给出答案吧。


上一篇:愿执法者不再无奈下跪 因为有法律为他们撑腰 下一篇:情落种种,似水无痕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 法治应为坚守契约精神创造良好环境
  •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 每个人都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 房屋认购需要什么条件
  • 借款人去世,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 律师如何增加谈资?
  • 杀人凶手改判死缓
  • 愿你出走半生,归来仍是少年
  • 文字的力量
  • 被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